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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面料标识使用注意事项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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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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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面料标识使用注意事项
为帮助各相关单位正确使用阻燃面料标识,现将阻燃标识使用时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阻燃标识是表明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并符合相应阻燃性能等级要求的标志;
二、阻燃标识采用统一的样式和规格,载有以下基本信息:
1、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阻燃性能阻燃等级;
4、能唯一识别的编码;
5、依据的国家标准编号;
6、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
三、阻燃多功能复合布标识具有防伪识别功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快速查询阻燃制品的相关信息,并辩别真伪:
1、编辑短信输入315+防伪码发至9393。
2、登陆中国阻燃产品网输入防伪码查询。
3、监督机构可使用专用设备对产品进行批量扫描,并可远程查询。
四、生产、加工单位或进口商应当将阻燃防紫外线布料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五、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阻燃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六、阻燃制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阻燃标识,不得将阻燃标识施加于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及包装上,不得将阻燃标识转让给他人使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燃标识将被暂停使用:
1、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
2、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接受监督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燃标识将被停止使用:
1、申请书内容不真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的;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跟踪检验的;
4、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
5、转让或转借证书或标识的。
九、对被撤销证书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同类产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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